2013年起,舒某某、储某某、丁某某合伙在本区朱泾镇公园路某号小商品市场二楼经营“白牡丹演艺厅”(上海舒某某音乐茶座发展有限公司),由舒某某负责该演艺厅日常管理。后因经营状况不佳,三人遂于2015年3月间合谋与“皇朝歌舞团”等外来演出团队进行合作,在该场地组织表演大尺度节目增加营收,场地方获利由三人平分。
2015年3月起,梁某某经营的“皇朝歌舞团”(宁乡县皇朝歌舞团)与“白牡丹演艺厅”约定以双方各获取门票收入50%的方式进行合作,由“皇朝歌舞团”女演员多次至该演艺厅表演淫秽歌舞节目。
其中,舒某某、储某某、丁某某作为演艺厅经营者、股东,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淫秽表演场地,并由舒某某负责该演艺厅日常管理;梁某某作为歌舞团经营者,负责组织演员、排演淫秽节目及与场地方结算收益;张某负责歌舞团演员接送、检票、望风及结款等工作。
法院认定,舒某某、梁某某、储某某、丁某某、张某五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组织人员进行淫秽表演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其中被告人舒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储某某、丁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上海刑事犯罪律师提醒,为了吸引顾客在歌舞厅,酒吧等场所消费,组织方对于尺度的把握很关键,而司法机关对于淫秽表演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如果认定为淫秽表演,则相关负责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