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碰瓷界人士技术的不断提高,司机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然而,如果碰到像这位大妈一般的浮夸演技,气愤之余也会不由得生出一种哭笑不得的无奈吧。
9日中午,李女士和往常一样从医院下班,开着车慢慢驶过人来人往的小巷。突然,不远处一个红衣鲜明的大妈不慌不忙的走到马路中间,慢条斯理地趴下了。李女士吓了一跳,赶紧踩下刹车。幸好车速还不过20码,车停在了离大妈七八米远处。
还不等李女士出声质问,更奇怪的一幕发生了。只见大妈抬头看了几眼,随即嘴里骂骂咧咧地爬了起来,走近轿车,又趴了下去!
这是碰瓷!李女士恍然大悟,赶紧打开行车记录仪,记录下这荒唐的一幕。
正是下班高峰时期,路又窄,很快附近聚集了很多行人和车辆。如此一目了然的局面,围观的人们纷纷好心上前劝阻:“大冷天的,您这趴到地上干嘛呀!”“车也没撞到您啊,您这是何必呢?”这位奇葩大妈却依旧沉浸在自己的演技里,得寸进尺地往车下钻去,还称是因为李女士骂她,她才躺到车前。
李女士听到后哭笑不得:“我窗户都没开,还隔了七八米,我怎么骂她呀?”她表示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整个经过,正等警察来处理。
这场拉锯战持续了十多分钟,也许是终于认识到自己一个人都没有骗成功,大妈终于被人从车底下拉了出来。李女士觉得自己也没有受到什么损失,也就没有再追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李女士今年30多岁,拿驾照6年了,真正开车近3年。她说,刚买车时厂家送了行车记录仪,但像素不高。上个月双11时,老公趁打折重新买了一款,前不久才刚装上,没想到派上了用场。“想想还是有些后怕的。”她回忆起来心有余悸。
沪律网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遇到碰瓷一定要及时报警,让警察出面协助解决。
“碰瓷”是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碰瓷”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碰瓷”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证据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尤为重要。若是遇到上文中的大妈,倒可以把心放回肚子里,但若真的遇上了“江湖高手”,那么如果没有行车记录仪拍摄下来的证据,恐怕真的要有嘴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