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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夫妻”间的经济帮助
    发布时间:2015-12-21 07:21: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6 ℃

    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相同,过错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

     

    2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而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困难帮助,则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以一方生活存在困难为条件,有条件的一方才有义务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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