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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委托理财生纠纷 风险共担成泡影
发布时间:2015-12-26 10:26: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65 ℃

简述:通过网络认识的两人口头约定由一方替另一方理财,风险共担,盈亏共负。好景不长,巨额亏损下,两人反目,索要损失对簿公堂。

案情:2014年3月,严女士与陈先生在百合网上相识。由于陈善于理财,严女士将五万元交于陈操作自己的期货账户。口头约定盈利部分二八分成,损失超过10%部分由被告承担。

2014年8月,陈某重仓操作并平仓导致巨额亏损,账户仅剩下人民币21,000元(以下币种同)。同月19日,严女士自行平仓,并要求陈某依约承担损失,陈某拒不赔偿。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陈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000元及逾期利息。陈某辩称双方仅约定了盈利后收取20%分成,亏损风险应由严女士自行承担。

根据银行对账单记录,5月5日,陈某收到分红款906.30元。8月20日,原告要求收回账户并由被告承担10%外风险并对账户进行了平仓。截止同年8月,交易结算月报显示,原告名下账户亏损约24000元。

焦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约定,由受托方当事人给予委托方以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受托方承担投资理财风险和损失并且合同期限届满,由受托方全额返还委托资产等,均视为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其实质并非理性之举。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属于一项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不可能只赢不亏,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悉数转嫁给受托方,根本上是违背了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交易准则的,不仅不能产生真正的激励和制约,而且只会助长非理性或者非法行为的产生,从而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行业的本身造成极大的冲击,保底条款无效。

判决:严女士请求赔偿损失及利息的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另,考虑到被告已经按照保底条款的分配比例获取了部分收益,但合同终止时委托管理资产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取得的收益应当返还原告。

律师提醒:理财有风险,即使是银行理财项目亦提示客户风险自担。投资者必须清醒了解投资理财本身的不确定性,理性选择。特别是私人之间的理财委托,更应慎之又慎,切勿相信无效的口头保证,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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