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是常见的现象,大多情况下民间借贷都没有利息的约定,但也有的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给付一定的利息。但如果出借人在本金中将利息预先扣除,也就是借款人实际拿到的借款数额是本金减掉利息后的数额,那么借款人应该归还的本金数额是借条载明的数额呢,还是实际到手的数额?
【案情】
2013年12月徐某因生意需要向严某提出需要借款人民币100 万元.为此,徐某向严某出具借条载明:徐某向严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 年,于2014年底前归还,并按每月1%的比率给付利息。
在徐某出具借条后,严某在借款数额中以人民币100万为基数,按每月1%的比率,扣除12个月的利息人民币万元利息,将剩余的人民币88万元给付徐某。2014年底因徐某未归还借款,严某凭借条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给付利息。徐某抗辩称只拿到人民币88万元,因此不应归还人民币100万元。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的争议有两个焦点:1、徐某应当归还的本金是人民币100万元,还是实际得到的人民币88万元;2、如果应归还的本金是88万,那么利息计算的基础数额是多少?是100万,还是88万?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 200 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严某这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因此,在计算利息时应以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数额作为计算的基础。
根据以上分析,上海律师认为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归还借款、计付利息。
【裁决】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按照约定扣除了利息,但借款时徐某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应为88万元,预先支付的 12万元利息应属于《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徐某应当归还严某借款的本金数为88万,并以此为基数,按月1%为比率,向严某给付借款利息。
【结束语】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历来被法律所保护,但由于民间借贷随意性、风险性也造成了大量的经济纠纷。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对民间借贷专门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力度。因此,上海律师提醒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利息,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