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一直是热门的话题。丈夫经常无故殴打妻子,致伤、致残甚至是致死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此类案件,如果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便构成了犯罪。那么,对于家庭暴力类刑事案件,刑法是以虐待罪或是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的呢?
史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在外打工,租住在一出租屋内。平日里史喜欢喝酒,经常在酒醉后对妻子冯某进行打骂。2015年3月某日,史某又因家庭琐事便用脚踹冯某腰部、腿部,致使冯某受伤,之后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冯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史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史某殴打其妻子冯某致伤,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应当以何罪来追究史某的刑事责任,是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史某确实经常对妻子进行打骂,且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但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呢?
从刑法上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
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从犯罪对象来看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本案中,史某虽然经常对妻子冯某进行打骂,而此次造成妻子轻伤的严重后果是史某故意伤害的结果,并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从犯罪故意上看,史某对妻子的殴打行为是出于一种伤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史某对妻子实施殴打致其受伤。
因此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史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对妻子的殴打行为可能引起妻子身体健康的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同时从鉴定结论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轻伤是由于史某这次殴打行为造成的,而不是长期虐待的结果,因此也可判断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伤害其妻冯某的身体,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据此对史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史某由于酒后闹事,对妻子进行打骂。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并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上海刑事律师在此提醒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如果被害人能谅解被告人并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可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