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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发布时间:2016-01-04 07:04: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16 ℃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
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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