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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首付 离婚房产怎么分?法官是这样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案例1赠儿子首付款,还是儿子的

  李某与吴某结婚后,李某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105万余元,其中,首付款31万余元,由李某的父亲出资;银行贷款73万余元,由李某、吴某双方共同偿还。5年后,李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李某主张上述房屋是他的父母出资为他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吴某虽主张李某父亲的出资行为为借贷,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父亲出庭表示否认。虽然李某父亲的出资行为发生在李某与吴某结婚后,但李某父亲明确表示,其出资是赠与李某,且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故法院认定李某父亲的出资为对李某的赠与。

  由于双方对产权没有事先约定,涉案房屋为李某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房屋时,首先扣除李某父亲赠与给李某的款项,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房屋价值一半给对方。

  案例2帮助还贷,被认定赠给夫妻

  陈某与黄某结婚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期间,陈某父母分三次汇款合计100万元至黄某账户,陈某向他的父母出具内容为因购房借父母100万元的借条一份。之后,陈某父母代陈某、黄某偿还了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50万元。因感情破裂,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双方对于陈某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发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陈某父母汇款100万元至黄某账户,陈某出具的借条、汇款单及陈某母亲的陈述,清晰表明了借款意思表示,且黄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100万元是陈某父母对陈某和黄某的赠与,故该100万元依法认定为陈某、黄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陈某、黄某各负担50万元。至于陈某父母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50万元,是陈某父母为双方房屋购置的直接出资,陈某无证据证明是借款,故依法认定为陈某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无需偿还。涉案房屋为陈某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处理房产时,无需扣除上述50万元赠与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房屋价值一半给对方。

  法官说法

  父母出钱不“说清楚”

  可能被认定是赠给夫妻

  如果当事人有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只是借款,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可以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贷而非赠与。

  另外,父母出资赠与子女购房一般应当认定为是赠与给夫妻双方,除非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为是赠与给子女一方。

  若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一方,则在房屋分割时需先扣除父母赠与的款项,然后再分割房屋。

  普法学堂

  父债不一定子还

  俗话说“父债子还”,父亲留下来的债务将由儿子来偿还。传统观念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子女在法律上只需在继承的父亲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债务部分,子女无需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变更、追加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第三条规定,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无偿占有人或者接收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继承、受赠、管理或者占有的遗产范围内。无上列债务继受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无人占有或者管理的,可以直接对遗产强制执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死亡后,并不必然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主体。

  由上可知,所谓的“父债子还”在法律上仅指:一、只有当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时,才可以变更子女为被执行人。但子女偿还债务的范围,是以子女继承父亲财产的价值为限,执行只能针对子女继承的父亲财产,不能执行子女本身的财产;二、当子女放弃继承或者父亲无财产给子女继承时,则不可以变更子女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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