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男友一起出资购房,却无法分割该房产
晓明始终还记得他与小红的相识场面,那是在2008年的奥运会开幕式上,两人在北京邂逅、认识并很快坠入爱河。几个月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第二年6月,小红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值100万元。其中首付30万元,余款向银行按揭。小红与银行订立了《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余款70万元20年还清,每月归还本息4000余元。
在小红购房期间,晓明向开发商的公司银行账户汇入了人民币15万元,并且每月都往小红的账户里打钱一起还按揭款。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红顺利领取了个人名下的房产证。
两年后,晓明与小红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两人开始分居。为此,晓明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与小红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请求法院分割该房屋。法院认为,晓明与小红同居,在房屋的购买、按揭的办理、房产证的领取等整个过程中均只有小红一人签字署名,晓明并未提出异议。晓明与小红购房并无共同财产的基础,小红也未认可晓明共同购房人的身份,晓明的出资款可另行按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故依法驳回了晓明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即便“你侬我侬”,也须提前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此案中,晓明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本案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小红的名下,并未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其次,晓明要想依法分割房产,必须建立在其与小红双方共有的基础上。由于案涉双方只存在同居关系,并无婚姻法上夫妻关系的基础,因此,法律无法直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共有的意思表示,须有晓明举证证明。在其无直接证据证明,小红对此又予以否认的情形下,法院自然无法认定双方的共有关系。所以,婚前同居期间购房需要注意此种事例,一旦感情不合分居,在分割财产方面,容易面临上述问题,须提前做好约定。
不过,对于晓明出资的款项,如果有明确证据可提供,晓明也可另行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