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和稿费取得时间不一定相同,我们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对于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知识产权并获得稿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毫无疑问,该稿费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对于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知识产权但是在结婚后获得稿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稿费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进行分割。
三、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知识产权并获得稿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稿费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进行分割。
四、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并发表而取得知识产权的作品,但在离婚后才获得稿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以及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离婚后获得的稿费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在该种情况下,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对于离婚后发表取得知识产权并获得稿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此时获得的稿费既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不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个人财产。
“稿费”的表述并非是一个法律用语,它属于法律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一种。对凝聚了个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更是因为投入与产出间的时间间隔较长,而变得更为复杂。而夫妻离婚的时候稿费是否能分割,则还要看稿费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那么就可以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