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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中涉房产问题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9 ℃

  一、关于婚解三涉及的房产处理问题

  吴晓芳法官认为,在针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上:“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在针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问题”上,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详情参见《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的三个典型问题》)

  二、关于婚前存款婚后买房的归属问题

  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可通过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

  2、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归另一方所有;

  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关于婚后还贷所对应的增值的计算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最高院吴晓芳法官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四、关于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归属问题

  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取得房产的归属,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是谁的?》)

  1、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之前,为同居关系;之后为事实婚姻关系。

  2、如果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根据是否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区分为两类:

  (1)不补办,则一直按同居关系处理;

  (2)已补办,则在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前,为同居关系;之后为婚姻关系。

  3、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1)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2)一方单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个人所有处理。

  五、关于家事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其他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是“善意取得”制度,婚姻家庭案件中不乏有一方当事人为了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而转让的行为,对于受让人来说是否能够取得系争财产,很大程度上与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有关。针对于此,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肖峰法官等也进行过系统表述,限于篇幅原因,不再赘述。(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系列之六: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适用排除》、《最高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司伟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系列之二:预告登记请求权的效力边界》、《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确权纠纷中的证明力》、《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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