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离婚经济帮助问题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须以离婚为先决条件;
(2)须以一方生活困难为条件;
(3)一方生活困难应发生在离婚时;
(4)对方须有负担能力;
(5)不考虑双方是否存在过错;
(6)给付具有阶段性。
在经济帮助的程序上,文中观点强调:(1)经济帮助的释明问题;(2)生活困难的证明问题;(3)二审主张经济帮助的裁判问题.对于经济帮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住房帮助和金钱帮助两个方面。(详情参见《离婚经济帮助问题的处理》)
2、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一定要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简单均分的处理倾向。但必须看到,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涉及夫妻共同经济生活,还与夫妻身份生活息息相关,故对该财产的分割绝非简单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关系,应权量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量,从而实现两者间的实质平等。对此,最高院肖峰法官认为将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的立法,应在尊重夫妻一方家事劳动贡献基础上,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而不再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同时,肖峰法官指出,夫妻财产分割除了遵循“依法分割”、“按约定分割”、“损害赔偿原则”外,还总结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原则:
(1)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2)子女利益优位原则;
(3)限缩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详情参见《肖峰: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均等分割?》)
3、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认定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既然虚拟财产属于民事利益的一种,法律对该利益就应予以保护。(详情参见《最高院民一庭: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认定与保护》)
4、关于材料的认定及返还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只有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才属于返还的标的。但《解释二》第10条虽然有“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表述,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此,最高院肖峰法官对彩礼的范畴、返还彩礼的主体、返还标准等进行了表述。(详情参见《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彩礼的认定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