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使用的金银首饰不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不是个人财产,一般认定共有。
2、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婚后所得(收益),故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搬迁补贴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而其他补偿款即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用自己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售该房屋重新购房,仍然用于家庭自住,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5、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补偿及用补偿款购买的新房均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6、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约定一方以个人名义筹资购房但购房款实际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一方借钱买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0、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能通过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而推定出系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1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还贷而提供资金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12、夫妻分居后,一方银行账户内产生新的收入,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钱款系来源于夫妻双方收入,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一方军职级发放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婚后一方的兄弟出资在夫妻共同居住房屋之上加建房屋并放弃拆迁利益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归夫妻共同所有。
15、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6、协议离婚未成时,离婚协议不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