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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摔伤 将景区开发方、管理方、旅行社同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6-01-13 10:13: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66 ℃

【简述】游客参团,在张家界景区,路滑摔倒,造成十级伤残。随即一纸诉状将景区开发方、管理方、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2014年6月10日,李阿姨等4人花了九百元团费,跟随旅行团前往张家界观光游览。当天6月18日,天气良好,大家被安排在张家界大峡谷景区旅游,导游多次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但由于道路湿滑,李阿姨不慎滑倒,左脚骨折。骨折后,景区救援4小时候才被送至张家界大众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委托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构成十(拾)级伤残。

【焦点】开发方、管理方、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三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为景区的管理方,开发方如未参与管理,不承担责任。另外,旅行社由于已经在合同中做了安全提示,且游客认可导游在游览途中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对原告的摔倒致伤并无过错,也不需承担责任。

管理方称原告摔跤地点在栈道和水泥地之间,两边都具有防滑性,虽然原告摔跤地点旁没有警示标语,但附近都是有警示标语,其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在事发时未设防滑条,旁边无警示标语提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故对李阿姨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张家界大峡谷旅游风景区系自然景观,有山有水,枝繁叶茂。而山间滴水,道路湿滑恰合自然规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自然规律理应了然于心。其完全可以采取稳步缓慢通过或者在其他安全区域绕行的方式通过事发地。

因此,事故的结果系由李阿姨及管理方的上述原因力共同造成。法院综合本案原告的年龄等诸多因素,酌定由被告张家界大峡谷旅游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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