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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一、法定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例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付稿费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这20万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案例】甲诉乙离婚案,甲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遗产。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貌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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