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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3 ℃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只有诉讼解除和协商解除,前者需要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了,才算离婚。后者,则需要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才算离婚。以声明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更多是一种观点表达与意思宣示,类似古代休妻方式。所以,王宝强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尚处于合法存续状态,他俩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并不会因为王宝强的这则声明而当然解除。

  目前宝宝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以及要求分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股权、出资,车、奢侈品、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据悉,朝阳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所以,按照上面的说法,如果王宝强没有和马蓉签订财产协议的话,王宝强所赚的钱应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要被分割!

  那么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王宝强的财产是会被平分的。

  看到这里,吃瓜群众表示不服!马蓉劈腿,宝宝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出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没有影响?

  很抱歉,在我国法律上,出轨并不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若马蓉婚内出轨,夫妻财产依旧只能平分,出轨一事只能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破坏婚姻关系。常理来看,出轨破坏婚姻者理应少分财产才是,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还有,吃瓜群众比较关心的,宝宝的公司股权会分割吗?

  从目前网络上曝光的内容来看,王宝强多次对其公司股权进行变更,从目前工商登记信息来看,涉事人之一的经纪人已经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但是股权变化并不影响财产分割,无论是王宝强的股权,还是马蓉的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应依法进行分割。只是这一系列的股权变化,加强了王宝强对其公司的控制权。

  心疼宝宝几秒钟,继续码字!

  王宝强只能看着财产被分走,那被背叛的心怎么办?谁来安慰?别着急!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影响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是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只有存在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宝宝在起诉书中,诉称,马蓉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宝宝说的是事实,那么宝宝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给马蓉!

  我国法律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宝宝这种情况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吗?

  如果真如王宝强所说,离婚原因是因为其妻马蓉出轨,那么,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是离婚法定理由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宝宝心里的苦是可以通过要求其妻加以赔偿弥补的。

  但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能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中“与他人同居”从文意上看,一般是指持续地、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甚至长期他人通奸的情况也不属于“与他人同居”。像夫妻一方出轨的情况,更不能认为属于“与他人同居”。所以,如果王宝强的妻子并没有与经纪人同居,或者出现重婚情形的话,宝宝有可能会索赔不成!

  当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结果,致使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王宝强而言,该项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是在离婚纠纷中,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既严格且需要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这类证据由于伸缩性较大,很难获得有效的直接证据,就目前王宝强声明里提到的出轨主张,并不符合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这不妨碍他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因为提出诉求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则看事实与证据。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此,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也就是说,宝强即使有证据证明经纪人宋某与其老婆通奸甚至同居,也不能像宋某提出索赔。

  根据目前被爆出来的情况,小编只能分析到这里。宝宝最后会被分出多少财产,大家继续文明吃瓜,合法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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