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1日协商约定,将宿舍一套由被告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转让价为3.5万元,付款方式,协议签订时被告先付定金2万元,余款于2007年3月5日原告拿房产证过完户付清。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3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给被告购房款3.5万元,但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2006年11月7日,被告姚某与许某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宿舍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与女方协商,但被告姚某转卖给原告陆某未经许某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时,被告未告知夫妻双方已经离婚,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现权利人之一许某对转让协议提出异议,因其单方没有处置权利,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该无效合同,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000元并承担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应将取得的该房的房产证返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