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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可以增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6 ℃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于2006年12月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双方于2014年3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但离婚时双方财产均未分割。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的住房1套、家中的家具、家电等(约2万元)。庭审中,原告当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被告从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的住房公积金54761.69元,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购买**的住房1套时分期付款共计138313元予以分割。

  【委托人问题】

  原告在本案中可以要求分割新的财产吗?如果原告要求分割被告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本案中提出吗?还是应该另外向法院重新起诉提出呢?原告如果要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在开庭的时候提出吗?在提出的时间上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吗?

  【律师解答】

  原告在庭审中当庭增加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本案中法院对原告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也予以了支持。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本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该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同本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且完全可以合并审理,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5条第2款也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第五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题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本条指引的制定背景正是因为离婚案件的财产方面当事人取证困难,经常在举证时限内无法完成全部举证,举证时限届满后发现新的财产也由于受证据规则的限制无法提出请求,如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不符合方便当事人的原则,既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能解决纠纷。

  因此,将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符合方便办案的原则。将该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全国及深圳都有合并审理的相关案例。

  【律师提示】

  通过本案例,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律师在此对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做个小小的提示:起诉离婚是动用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一定要尽到谨慎义务。在草拟起诉状的时候,最好是请律师代为草拟,将需要法院判决的事项和理由一一列明。如果在递交起诉状后发现新的财产,应当尽快向法庭递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方便双方在法庭上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避免二次开庭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当然,如果来不及提前提交申请,在开庭时当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也是可以的。但是注意最迟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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