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和李某于2014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生效判决,双方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黄某和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4000元彩票,双方各分得价值2000元的彩票。2014年12月开奖时,分给黄某的彩票中有一张中奖,得奖金5万元。
【争议焦点】
对于该奖金,双方当事人各持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奖奖金应归黄某所有。因为中奖奖金是原物彩票所产生的收益,属法定孳息,黄某依原物所有权取得孳息所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奖奖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彩票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法定孳息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黄某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没有提出,法院也没有对其法定孳息进行分割,现当事人提出重新对彩票的孳息进行分割,法院理应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黄某夫妻当初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奖奖金应为黄某个人财产,应驳回李某的诉请。理由如下:
一、认定中奖奖金的归属首先应认定原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彩票已通过合法方式即当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由黄某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黄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彩票在黄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但在黄某和李某离婚时,依法院的判决彩票成为黄某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中奖奖金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的所有权附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中奖奖金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在分割具有期待权利的财产时,可以对预期权利作出约定。
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这些彩票进行分割时,应当预见到中奖的可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对彩票的收益与黄某进行协商,这样在预期权利实现时就不会产生纠纷。如自己不主动提出主张,则视为对预期权利的一种放弃。人民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已经审理完毕的财产纠纷不会再进行审理。
(原文标题:离婚时分割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奖金属于共同财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