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夫妻间借款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6 ℃

      1、夫妻间借条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叫做借条。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当然,也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借款时所借款项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钱不过是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钱,又怎么能叫借款呢?其实对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应予以肯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时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借条既然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了的凭证,它显然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夫妻婚内借条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法律上承认夫妻间的借款吗?

      我国法律承认在婚内夫妻双方互打借条的情形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 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条款 肯定了夫妻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并明确了认定夫妻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即借贷款项发生的时间、来源和用途。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婚内夫妻间的借 款协议方成立并生效。

      3、常见处理结果

      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情形下,若夫妻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对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无具体约定,则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借款一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若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数额为全额还款,则法院必须根据双方约定,判令归还全部借款。

      4、借款协议/借条书写要点提示: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有签订夫妻间借款协议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等。

      (2)借款来源。应当明确说明该借款的来源为借款方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3)借款数额。指借款的总数。分批支付借款的情形也应当明确予以写明。

      (4)借款用途。主要指借款使用的目的

      (5)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够使用借款的时间。

      (6)借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对借款利息予以约定。

      (7)还款时间、方式和金额。借款人应当就何时、何种方式返还以及还款金额(全额归还本金)进行约定。

      (8)协议订立双方亲笔签名,并注有订立的年、月、日。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