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指定的人死了,保险公司就赔钱的合同。有权指定的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给谁钱,谁就是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预期死亡的人是被保险人。
2、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投资行为,投保人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来购买保险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全人寿保险是对特定人的寿命进行投保,到了一定年龄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险种,具有养老性质。人寿保险合同较其他消费性险种,具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带有储蓄性质。投保人购买的人寿保险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保单现金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进行平均分割。
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期待性合同,期待价值是以被保险人到一定年龄是否存活或死亡而给付相应保险金,是一种期待性收益(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具有不确定性。购买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投资行为,所缴纳的保费已经不能再回复到投保前,即使退保也只能退回现金价值。缴纳的保费是作为投资成本,而保单现金价值体现保险合同目前的价值。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分割的是目前现存财产,不是分割购买时财产的价值,也不是分割财产将来的期待价值,因此,以保单现金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是比较合理的。至于如何分割人寿保险合同价值,因为人寿保险合同具有期待性、养老储蓄性和人身附属性等性质,不能简单地以解除保险合同退保来分割保险现金价值。购买合同一方向请求分割一方支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1/2以现金支付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分割方式能实现保险合同目的,也不会因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造成较大损失。如果投保方拒绝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1/2现金,那么可以考虑解除合同退保,退保所得的现金价值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