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双方对按揭房产的归属有约定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是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首要途径,当发生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在可支配的财产范围内进行协商解决,只要达成协议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和其他公民都应当尊重。
二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手续,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的,一般将其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若婚后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该房产仍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是婚前支付首付款为双方共同出资的,无论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支付购买房屋的首付款,说明双方具有共同购买婚后共同住房的意思。在此情形下,不论房屋预售合同和产权证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或者按揭手续是在婚前办理还是婚后办理,都不影响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四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的,即使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方能证明按揭还贷资金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所得一般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后所得偿还按揭款,即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此时无论房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若按揭还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房屋的所有对价都是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只不过财产的存在状态由货币形式变为不动产形式,其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因此改变,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