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婚姻法》明确表明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其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是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和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情况密切相连,需要投资人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故法院常常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
所以,一方房产在婚后的租金收益,司法实践中,通常法院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在法律定义中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等均属天然孳息,而银行存款利息则属法定孳息。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如个人所有的房屋、古董、黄金等,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