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24 ℃

  【基本案情】:2008年,赵女士从其爷爷奶奶处受赠了一套房产。2010年认识了外地来徐做生意的黄某,因为黄某不是本地人,赵女士家里要求必须做婚前财产公证才同意他们结婚,赵女士就去公证处把受赠的房产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赵女士正常上班,黄某仍做生意。2012年,赵女士考虑到孩子将来上学,准备买套学区房,手里存款不多,就把原受赠的大房子卖了,买了一套近80平的学区房,买房后还剩两万多。去年初,赵女士就发现黄某和隔壁店的女孩关系暧昧,多次劝说,黄某仍不改,赵女士死心了,想协议离婚,但黄某说学区房是婚后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赵女士不能理解,房子是婚前财产,做过公证,置换了一套小学区房,黄某能参与分配吗?

  【争议焦点】:婚后买的房产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根据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的原受赠房产是在婚前取得,且已做过婚前财产公证,是赵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赵女士与黄某对该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另外,根据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替代物”,属于个人财产。赵女士将婚前受赠的房产变卖,用变卖后的房款重新购置一套学区房,该新购房产房款的性质,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赵女士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学区房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学区房。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6辑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替代物”,属于个人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