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以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均属于个人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即适用前面所述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及个人所有的法定财产制度。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有所区别。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