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不是登记在夫妻名下的“陪嫁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0 ℃

      2013年,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为缔结婚姻,原告父母特购买小汽车一辆,并将该车作嫁妆于婚前赠与给原、被告,但该车至今仍登记于原告父亲徐某的名下。2014年,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该已作嫁妆使用的车辆,该车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原告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该车辆属原告父母于原、被告夫妻婚前独自购买,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徐远勇的名下,故该车应属徐某所有,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即使认定该车已做嫁妆赠与转让,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情形:“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于出资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相比该情形,本案中,原告父母婚前购买了该车,且一直登记于原告父亲名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该车辆更应认定为只对原告一方的赠与,且属原告徐某某婚前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父母虽单独出资购买该车辆,但该车辆在购买后,其父母便直接将该车辆作为原告的嫁妆赠与给了夫妻双方,且夫妻二人已占有使用多年,该占有使用行为构成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虽属婚前发生,但不影响车辆属夫妻共有的事实。因此,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