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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3 ℃

  朱女士无奈之下,将丈夫和女儿告上了法庭。朱女士一手将女儿抚养成人,本来和女儿的关系应该是很好的。但是,丈夫和女儿的种种举动,却让朱女士很寒心。

  A处房屋是朱女士和丈夫结婚后用积蓄购买的商品房,由朱女士一直主内,所有对外事务都是由丈夫处理的,当然购房的事也全部都是由丈夫操办的。当丈夫拿回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产证时,朱女士说了一下为什么不写她的名字,丈夫回答道写谁的都一样,写了他的名字,朱女士还是有份的,如果写朱女士的名字,就要朱女士本人去签字。见丈夫这样说,朱女士也就不再有意见了。

  最初朱女士和丈夫的感情还不错,但自从丈夫在外面做生意,赚了些钱后,对这个家,包括朱女士的关心就少了,经常以工作为由不回家,别人还告诉朱女士,看到她丈夫和别的女人在一起。面对这一切,朱女士为女儿和家选择了忍让。虽然丈夫和朱女士的感情有了裂痕,但丈夫和女儿的感情却一直很好。女儿因为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在一起就比吃比穿,特别喜欢买名牌。为此,朱女士没少教育女儿,可丈夫却很直接给女儿买名牌,说女孩子要富养,经常给女儿钱。前段时间,朱女士又因为买名牌包的事,和女儿吵了起来,女儿最后的一句话让朱女士吓了一跳,女儿说你就不要管我了,你要是再管我、骂我,我就把你赶出这个房子。之后,在朋友的指点下,朱女士查询了所住房屋的产权信息,结果是丈夫在几个月前,将A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了女儿名下。于是,朱女士将丈夫和女儿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丈夫和女儿就A处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该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在丈夫名下。

  庭审中,丈夫和女儿均承认,女儿并没支付过房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同时丈夫还拿出曾和朱女士一起签订过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离婚后A处房屋夫妻两人都放弃产权,归女儿所有。但直至起诉,朱女士也没有和丈夫离婚。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婚姻法》规定,本案中的A处房屋是朱女士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虽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也无法否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因此无法排除朱女士在该房屋中的权利。

  而朱女士的丈夫与女儿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丈夫应与朱女士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事实上,丈夫并没有征得朱女士的同意,而是瞒着朱女士,将该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女儿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买卖合同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从社会一般观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女儿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对于丈夫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由于至今朱女士与丈夫也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仍为夫妻,财产也未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均未得到实际履行,故该房屋仍属于两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不能以此离婚协议书来认定朱女士放弃A处房屋的产权。

  综上所述,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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