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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放弃继承是否侵犯夫妻共有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沪律网网友提问:

  王某(女)与李某(男)未离婚前李某的父母相继去世,留下楼房一栋(价值5万元)未予分割,由王某李某居住,王某与李某离婚时,要求分割该房,因李某有五个兄弟姐妹,遗产未分割,法院未予处理,但王某带孩子一直居住该房。现李某五个兄弟姐妹共同协商将该房由其二姐继承,其它人放弃继承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李某的二姐起诉王某腾迁,李某放弃继承权侵犯了王某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他的放弃继承有效吗?

  沪律网律师回复:

  继承法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而儿媳妇并不是继承人,只有当丈夫继承财产后,该继承的财产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沪律网广东何荣新律师回复:

  个人认为,王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制度是已一方实际取得遗产为前提,继承权不仅为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亲权关系的内容,李某放弃继承的权利虽然导致了王某利益的丧失,但王某的利益不能优先于李某的继承权得到保护,所以,李某无须承担相关责任。

  举个相似的例子,可能更好理解:某女婚后拒绝参加工作,而坐享其成,那么男方当然丧失了因女方工资收入而产生的共同财产的收益,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赔偿若其参加工作可以获得的收入的一半作为补偿呢?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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