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
2014年4月男方得肺癌,女方于14年10月把男方赶出家门,男方住到妹妹家到现在。15年4月女方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家里现有财产只有房子和家具,一分现金都没有。男方知道13年政府收回旧房补回4.6万,14年发病前铺位转让3.8万。一存折有2.4万,家有现金2万,港币1.8万。13以前的钱男方一无所知。双方是公务员阅收入共5.5千元。15年5月23上庭,6月16日又上庭,法官说男方要不到钱,只能得房产一半。
沪律网律师回复:
1、男方能否得到现金,这需要看男方向法院就此问题提供了哪些证据,如果仅是说说而已,而无证据证实,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2、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你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一半医药费用,若费用形成了与他人的债务关系,可以依法分割承担债务。
3、对方的行为实际是遗弃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有无证据说女方转移财产,关键要看你有什么证据,律师无法通过分析给你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