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与丈夫婚前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房,结婚后共同还贷,但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婚前也未作财产公证,现在要离婚,这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可以分得一半吗?但到目前为止,贷款还没还完。以前我出的钱是应该算作他借我的钱,如数还给我吗?房子应该如何分配?
沪律网上海邢伟华律师回复:
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明确,“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婚前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视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你应当收集婚前购置的证据,若你没有该证据,而男方能提供证据是他一人购置,则婚前部分将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若双方均无证据,对于婚前部分可以平均分配,婚后部分的处理与以上观点一致。
沪律网山西孙永成律师回复:
婚前是共同出资,婚后继续共同出资,离婚时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房屋有你的一半,房屋价值应按现在的市场价计算,没有偿还完的贷款可以做为共同债务由两人来共同承担。
知识关联: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