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一年前为了照顾孩子,我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得退职金8万左右,由于我们夫妻一直感情不和,现在我的收入明显低于以前的收入,而且工作也忙,顾不得照顾家庭,本来脾气暴躁的丈夫因为承担了比以前多的家务,整天跟我吵架,经过再三考虑,我想提出离婚,我们的财产状况如下: 房产一处:购买价6.5万,现价16万左右,无贷款房产一处:购买价30万,现价55万左右,仍有贷款10万左右未还,其他家电家具等约值4万左右,我的退职金:7万左右。孩子:男,10岁。我们两人以前的收入水平比较悬殊,我比他多,家庭财产中至少2/3是我挣的,孩子也基本上是由我照顾的,他经常打骂孩子,孩子肯定是愿意跟我的,现在我们的收入水平差不多,我想抚养孩子,请问如果离婚,我可以得到哪些财产?我的退职金也要分割吗?
沪律网山东朱孔行律师回复:
1、这两处房产、家电如都系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应平均分割,但应照顾到小孩和妇女的利益。如有婚前所买,应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2、你所取得的退职金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也应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因小孩长期与你共同生活,且男方经常打骂孩子,如由男方抚养很明显对孩子成长不利,你的收入也多,该小孩由你抚养对孩子生长很利。小孩已满10周岁,对于由谁抚养,也应听取小孩的意见。
知识关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