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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 我与婆婆争房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6 ℃

  沪律网网友提问:

  丈夫意外去世,我与婆婆分割遗产时,对我们的房子争执不下,买房款中有1万元是她出的,但是是在我们登记之后,应该视作赠与吧?我如今无处居住,想要房子,补偿她25%的房款,她不愿意,法院判决的话,谁的胜诉可能大些?

  沪律网李雄飞律师回复:

  首先应明确房子的共有人包不包括你婆婆,如果仅仅是当初出资1万元,而产权登记又没有她的名,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房产的一半属于你,另一半按照遗产继承。

  知识关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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