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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0 ℃

      网友咨询:

      父母想用孩子的名字买房,又怕孩子婚姻有变故,无法保全房子。根据新婚姻法,赠与一方的财产不算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想写份赠与合同,不知道是否父母和受赠人签字就可以生效,用不用作公证。另外,其他子女将来是否有权要求分该房产。如果赠与后,孩子发生意外,作父母的能否收回房产?

      沪律网律师回复:

      公证不是该赠予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赠予人与受赠予人签字就可以了。但经过公证后,如果发生房产争议,就不需要再通过诉讼来判定它的合法性了,因为公证书本身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赠予后,您儿子是唯一合法的产权人,您的其他子女对该房当然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了。您儿子如发生意外,该房即作为其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按法定继承,除非其生前已立有遗嘱对产权做出处理。

      法律知识拓展: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所得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公证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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