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崔某和陈某是好朋友,遗憾的是,几年前陈某不幸身患重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但仍不见好转。而陈某不仅父母已经故去,自己也并未结婚生育。因此,陈某便写下了一份赠与书,写明如自己离世,则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赠送给崔某。
时间不长,陈某因病辞世,崔某便获得了陈某赠送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崔某与妻子霍某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在二人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时,霍某提出陈某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但是崔某却认为,这套房子是陈某赠送给自己的。陈某与妻子并没有交情,妻子也并未在这套房屋中住过一天,因此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无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陈某的赠与书中并未写明该房产归崔某个人所有。因此,该情况应属约定不明,仅凭赠与书这项证据是无法证明陈某的房产仅是赠给崔某个人的。而崔某如果想要证明这一点,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崔某无法进一步证明陈某只想把房子赠送给他个人,那么这套房子应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霍某有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