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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认定为登记名者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2 ℃

  最近不少年轻的小伙伴一直在咨询买房的事宜,原因是为结婚做准备,他们中有已经领证的,有确认男女朋友关系的,也有还单身的……尽管他们是为同一个目的买房,却也要搞清楚婚前和婚后买房是有很大区别的,不清楚的话,甚至会对今后的婚姻产生影响。

  法律咨询: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王沿利律师

  如何区分婚前

  买房和婚后买房

  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给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婚前买房,意味着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举例来说,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依然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公证。

  如果房子还是男方全部出钱,但是结婚后购买,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夫妻双方都在场签字确认,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父母赠予一方房屋

  产权归属一方不做分割

  ◆样本:Z女士准备送予即将结婚的女儿一套全款购置的房屋,那么问题来了,若在婚后赠予,是否只能写女儿的名字?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权益?

  婚姻法第22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情况除外。

  回到样本所提情况,如果Z女士在女儿婚前赠予房屋,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予二人的,那么,房子是女儿一人的。但是,如果Z女士在女儿婚后全资购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女儿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种情形下,如若女儿婚姻出现问题,女儿只能得到一半房产。如果在女儿婚后赠予女儿一个人,则需男方签写表示放弃房产的协议。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认定为登记名者财产

  ◆样本:小李(男)与小张(女)确定恋爱关系并约定共同购买一套房屋作为结婚之用,双方商定以张某的名义购房。购房后,双方分手了,那么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小李和小张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以小张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的内容。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小张名下,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如对所有权没有特别约定是共同共有,那么这种所有权应认定为按份所有。

  小李和小张分手后,需要对房屋进行分割时,房屋所有权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样本:张某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与妻子孙某住于此房,共同归还贷款。由于感情破裂,双方打算离婚,那么,房产该如何分配?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应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即如果张某与孙某没有特殊协议,那么房产归张某所有,剩下的贷款由张某归还。而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当作为共同所有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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