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8年,朱某和妹妹共同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一笔存款10万元。由于该笔存款是定期储蓄,考虑到利息问题,姐妹二人当时并未立即取回分割。2010年,李某与朱某登记结婚。
2011年,该笔存款到期,姐妹二人平均分割,朱某获得5万元。2014年,李某与朱某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对该笔款项的归属发生争议。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该笔款项进行平均分割。
李某提出:该笔款项虽然是朱某在婚前继承的,但财产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笔款项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朱某则认为:该笔款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只是当时考虑到利息问题,才没有立即取回,因此该笔款项应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
问: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第十九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和朱某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二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理,财产的取得以所有权的取得为标准。因为财产所有权取得之后,实际取得就只是个时间问题。如果将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有权,只是在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财产所有权一方是显失公平的。因此,该笔款项应属于朱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