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朋友谢某与前夫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各占50%的产权)。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将其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小王,谢某的房屋产权保持不变,今后房屋的按揭款由谢某支付。
现在,谢某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不明,想要撤销该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可行不?
重庆荣昌 李先生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谢某和王某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约定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辨查司法解释的原意,一年的时间应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而非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之日起计算,且“一年”属不变期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谢某和王某于2013年7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所以不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