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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0 ℃

  编辑同志:我丈夫的朋友朱某向杨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经商,杨某要求朱某提供信用担保,我丈夫碍于情面,未与我商量便为朱某提供了担保并与杨某签订了协议。后因朱某生意亏损无力偿付,杨某遂要求我丈夫担责,并提出若无力偿还,可变卖我们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请问我丈夫私自对外担保,能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吗?

  读者:徐凤珠

  徐凤珠读者:从你来信所述,本案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杨某与你丈夫,你既没有参与,也未与杨某签订过任何书面担保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你丈夫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义务,对你没有约束力。杨某无权提出用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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