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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1 ℃

  市民朱先生咨询:夫妻共同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吗?

  市民律师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解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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