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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子女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8 ℃

  赵先生与妻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9岁女儿的名下。现在赵先生正在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孩子很可能跟其母亲一起生活。赵先生认为,房子虽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是当时是以赵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如果请求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吗?怎么才能处置这套房产?

  条例

  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就是该未成年子女,而该房产应该视为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赵先生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法院不会支持。

  另外,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为其购买房屋,但是父母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房产。这里所说的“处置”,既包括买卖也包括将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等其他形式。如果父母想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事项,否则父母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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