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先生:我于2005年购买房屋一套,总价18万元。2009年,我和妻子登记结婚,后来妻子提出离婚,但她认为房屋现在已经增值至30多万元,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这种观点对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系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本案中,曲先生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投资行为,所以增值部分也不是投资所得收益,因此,曲先生妻子有关房屋增值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