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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1 ℃

  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的抚养权外,当事人最关注就是财产,特别是房产的分割问题。不少案件因为夫妻双方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统一意见,争议较大产生矛盾。市民黄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她向法院诉讼离婚,并请求分割丈夫霍先生名下的房产。没想到,却因为小姑子的异议败了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离婚分割财产 被告知房产不属共有财产

  市民黄女士与丈夫离婚,向法院诉讼离婚,并请求分割丈夫霍先生名下的房产。没想到,丈夫的妹妹霍女士提出异议,并把他们夫妻俩起诉到法院。

  霍女士称,2003年她父亲在市区某小区购买了三套房子。这次诉讼的房子就是她父亲当时购买的三套房子其中的一套。霍女士表示,当年在同个小区购买三套房子时,一家人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三套房产均以哥哥的名义购买,产权都登记在其哥哥名下。霍女士表示,父亲出资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三套房子,是希望一家人都住在一起。虽然房子都登记在黄女士的丈夫名下,但是当时口头约定了,三套房子,一套归霍先生,一套归其妹妹,一套归其父亲。

  黄女士与丈夫在2006年登记结婚,但是因为家庭不和,在今年闹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而当年口头协议分给霍女士的房产也在其中。霍女士觉得吃亏,要求法院判令把原本属于她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霍女士表示,当年他们家分房有口头协议,而且哥哥结婚后,房子的按揭还是由父亲缴交的,是属于婚前财产,跟黄女士没有关系。

  黄女士则认为,房子在婚后还在按揭中,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财产。她认为,在她起诉离婚时,霍女士才起诉称房子属于个人所有,明显是她丈夫一家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事后策划的。

  婚前个人买房 属个人财产

  法院经过调查,因讼争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又没相关约定,判定诉讼房产不是霍先生与黄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霍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房子是霍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霍先生名下。虽然该房产在银行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时房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霍先生所有。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霍先生对黄女士进行补偿。离婚后,黄女士可依法得到相应补偿。

  而霍女士主张诉讼房产是其所有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霍先生作为所有权人,但他自认自己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霍女士拥有所有权,那么,从尊重事实物权,霍女士主张讼争房产是其所有,应予支持。

  但黄女士作为霍先生的配偶,就讼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依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霍先生和霍女士兄妹主张权利。

  提醒:购置时间点是最主要的证据

  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划分讼争财产是“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

  值得关注的是,离婚分割房产,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该房产属“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最主要的证据仍是该房产购置的时间点。析产划分的主要原则,一看财产来源,二看对财产的贡献,三看形成时间阶段。如争议的财产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后,则原则上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是一项法定原则。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所有权归属立有书面约定,就要依照双方约定的财产权属进行分割。“夫妻特有财产制”,指的是夫妻双方能够证明某些财产虽然取得时间及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权利的一方能证明取得此项财产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或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个人积蓄或他人对其个人的专项赠予,此项财产就属于个人特有保留财产。析产清楚了,分割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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