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张三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我俩一直居住在张三家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我俩未重新装修)。2014年,我们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而拆迁,该房屋拆迁置换了2套80平方米的房子。今年6月,我和张三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该安置房,张三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我无权分割。请问,张三的说法对吗?
答:张三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和张三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获得的2套安置房,来源于张三婚前个人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补偿,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系夫妻一方的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