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以男方名义买的车该归谁所有呢?近日,沙河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田某和李某在2010年11月份登记结婚,2012年10月份,两个人在沙河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及房屋分割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于财产分割部分约定为:双方名下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个人衣物归个人。
房产等双方共同财产按照约定归于女方李某,但两个人还有一辆小轿车,李某认为,这也是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归其所有。但田某对此却不认同,他表示,这辆车是用自己的名字买的,是其个人的生活用品,应该归其个人所有。无奈,李某将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将车辆交还。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购买时间为2011年4月2日,登记在田某名下,是田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登记在田某个人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田某和李某离婚协议约定,法院判决,轿车归李某所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