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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婚前同居期间购房 补办婚登后属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2 ℃

      “明明是我婚前买的房子,这应该是我的个人财产,凭什么她要分一半房产呀?”家住顺义的张先生来到区法律援助大厅148咨询台,向值班律师咨询最近让他大惑不解的离婚官司。

      2003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并开始同居,期间他出钱购买了一套楼房。5年后,俩人补办了婚姻登记,但婚后夫妻间摩擦不断。今年5月,俩人决定离婚,并协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认为这套房产是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也登记的是自己名字,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李女士却认为这是他们共同财产,俩人再次因为房产问题发生争执。

      律师对张先生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张先生所购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据此可知,张先生与李女士在 2008年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依法向前追溯到同居时期,也就是俩人只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并且没有禁止结婚等法定结婚条件,那么俩人自 2003年开始同居便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次,张先生与李女士对所购房屋的权属没有其它约定,所以根据法律可推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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