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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建房买房都是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1 ℃

  婚姻解体时,争得最凶的就是孩子和房子,有人说,婚后建房、买房,不一定就是共有财产?法官解析说,除非特别约定,夫妻无论谁出钱,婚后建房、买房都是共同财产。安县法院最近经办的两起房产案,或许有些借鉴之处。

  丈夫去世,翁媳因房而战

  1994年,李某琼带着8岁的女儿嫁给了安县某镇农村儿子已经10岁的赖某翔。尽管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但夫妻恩爱,视对方的孩子如己出。

  经李某琼、赖某翔夫妇共同努力,2007年在场镇建起三楼一底三个门面的房子,办理了户头属于赖某翔的房产证手续。其后,李某琼的女儿、赖某翔的儿子相继成家。幸福的日子止步于2011年1月,突发癌症的赖某翔住院治疗,期间,李某琼一边照顾丈夫,一边赚钱养家。

  2011 年4月,赖某翔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处理完丧事后,老赖提出,李某琼现在居住的房屋当初是儿子出资修建的,现在儿子已经病逝,门面和住房应全部归他和孙子所有,李某琼和女儿无权居住。并拿出了赖某翔临终前留下的遗书,遗书将所有房产留给了儿子小赖……翁媳、继母与继子间矛盾骤然发生,当地镇村干部与亲朋多次调解也无济于事。2013年5月,李某琼将公爹老赖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赖某翔名下属于自己应得份额的房产。

  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在赖某翔和李某琼再婚后,以两人为主,其他家庭成员为辅共同修建的,属于夫妻部分的房产应为共同财产。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琼享有门面一个、住房一套。

  一审判决后,老赖既不上诉,也不过户房产手续,李某琼申请强制执行。记者9月22日从安县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着手强制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婚后买房没出钱 男子讨回应得份额

  王某松是外省人,后到安县一家企业工作,因老家家境不太好,参加工作后一直没有能力购买住房。

  2009 年初,王某松经人介绍与谢某珍相识。谢某珍是家里的独生女儿,家庭境况也不错,几个月后,王某松与谢某珍就结婚了。结婚初期,谢某珍的父母要女儿、女婿跟他们一起生活,等有条件后买了房子,再搬出去另过。但婚后才几个月,谢某珍就提出买房,和父母分开过日子。王某松拗不过谢某珍,只得同意。房子选好后,首付款就要8万元,王某松和谢某珍手上没有多少积蓄,首付款大部分都是谢某珍父母筹集的,所购房屋产权,也登记在了谢某珍一个人名下。两年后,王某松和谢某珍出了部分资金后,由谢某珍的父母一次性还清了房贷。

  2013年1月,王某松和谢某珍两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打架,最终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今年8月初,王某松将谢某珍告上安县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受理此案的法官在了解详细情况后认为,房子是在王某松与谢某珍结婚后购买的,王某松虽然出钱不多,但钱用在了家庭开支上,只要没有特别约定,不管购房款是哪一方通过何种渠道筹集所得,均应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份额多少的问题。随后,法官先后几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最终双方都作出让步,达成了王某松拥有这套房屋三成权益,其余产权归谢某珍所有的协议。谢某珍应付王某松的房款,待房屋折价或变卖后,再按比例给王某松兑现。

  婚后建房买房,夫妻谁出钱都是共同财产

  安县法院付法官就以上两案解析说,法律规定,只要是婚前财产,无论婚姻时间多长,都属于个人。但如果房子是在结婚后买的,无论当时是否是哪一方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并经过公证的约定,就一定要进行分割。只有婚后一方由父母出资买的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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