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和分配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张先生婚前有10万元银行存款,单位分配一套住房。与李小姐结婚后,单位分配的住房以张先生名义房改,双方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车子。张先生从婚前的10万元存款中提出5万元用于炒股并获利3万元,剩下的5万元存款则一直存于银行,并获得利息1万元。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今年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了分歧。上述哪些财产和钱款属于共有的,哪些又是个人的呢?

  解答

  张先生婚前的1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1万元属其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房改房、商品房、车子及炒股获利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