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女士: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但男方提出,我在2009年因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获赔4万多元伤残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男方提出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肖卓孝律师:《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的一种填补,也是其维持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人身的专属。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上述林女士丈夫不得提出分割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