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和妻子刚领证不久,妻子家的经济条件很不错,所以女方家长要给女儿买套婚房。女方父母称,房子是买给女儿的,所以产权证上必须只写女儿的名字,李先生对此并无意见。当去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必须配偶双方都要在共同还款人一款上签字才可。对此,李先生不同意签字。他认为产权证上的名字仅妻子一人,房子并没他的份,而按揭要夫妻两人共同签名,则他承担了风险却无法享受权利。
律师解答: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上述案例而言,女方父母在婚后为女方购买的房产,又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即该房产属女方个人财产。
但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对于婚后按揭还款的款项应作如何认定?其实,案例中的李先生大可不必担心。法律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房产虽归女方所有,对于偿还的按揭贷款,李先生仍然享有相应的权益,李先生可以视为共同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