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对夫妻结婚一年后,女方就起诉离婚。男方也同意离,但主张妻子陪嫁的那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一分。而女方认为,这辆车是她爹妈送给她陪嫁的,属个人财产。近日,福鼎法院审理此案。
丈夫:妻子的嫁妆是共有财产
2013年1月谢小姐与陈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4日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2013年年底,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今年3月,谢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陈先生离婚。
诉讼中,陈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谢小姐陪嫁的那辆小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该车出售时间是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是谢小姐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谢小姐的婚前财产,而陈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后。
法官: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
福鼎法院的法官认为,该案焦点是那辆陪嫁的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则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么划分显然有悖于民间风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最后,经法官说明调解,谢小姐自愿将该车与陈先生婚前所送彩礼相折抵,留归陈先生所有。